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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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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简介: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是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州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贯彻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涉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受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承担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贯彻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州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州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州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州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州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划入州生态环境局。
        2.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州生态环境局。
        3.将州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州生态环境局管理;将州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等改革事项另行规定。
        4.将各县(市)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管理;将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各分局,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5.各县(市)相应整合生态环境职责,组建州生态环境局凯里、丹寨、麻江、黄平、施秉、镇远、岑巩、三穗、天柱、锦屏、黎平、从江、榕江、雷山、台江、剑河县分局,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再保留各县(市)环境保护局。
        (十七)职能转变。
        州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大美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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