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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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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管委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贯彻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贯彻实施国家、省制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及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光、恶臭、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依法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督促检查。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石质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配合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涉辐射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辖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及事故应急监测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编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贯彻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负责重点污染源单位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经市政府授权,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实行“党政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协调、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第十六至第十八条参看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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