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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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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简介: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产市场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政策,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级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报送备案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行为。负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装修市场;负责建设行业有关企业的资质核查、从业规范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使用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指导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县级房屋产权产籍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登记管理权限内的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房屋登记管理权限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及房屋测绘成果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市直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存量补贴兑现工作。
        (十四)负责市级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县级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情况。
        (十五)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执法监督、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核。
        (十七)负责全市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十八)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九)负责制定毕节市中心城区城市容貌标准、工作规范和监督办法,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拟订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垃圾收运处理、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和供热供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对城镇供气、供热、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管;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拟订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工作的总体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信息技术的研究、应用与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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